市易法

  • 拼音shì yì fǎ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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词语解释

  1. ·王安石新法之一。

网络解释

  1. 市易法
    1. 市易法(shì yì fǎ),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宋神宗熙宁五年(公元1072年)颁布实施,于汴京设都市易司,边境和重要城市设市易司或市易务,平价收购市上滞销的货物,并允许商贾贷款或赊货,按规定收取息金。在东京设置市易务,出钱收购滞销货物,市场短缺时再卖出。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,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,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。由于守旧派的反对,市易法于元丰八年(1085年)后陆续废除。

“市易法”单字解释

:1.做买卖的地方:开~。上~。 2.城市:~区。~容。 3.行政区划单位。在中国有中央直辖市、省(或自治区)辖市等。 4.属于市制的(度量衡单位):~尺。 5.买:~贱鬻贵。...
:1.做起来不费事的;容易(跟“难”相对):简~。轻~。~如反掌。显而~见。得来不~。 2.平和:平~近人。 3.轻视。 4.改变;变换:变~。~名。移风~俗。不~之论。 5.交换:...
:1.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,由国家制定或认可,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,包括法律、法令、条例、命令、决定等:合~。犯~。变~。军~。婚姻~。绳之以~。依~治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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